引言
運輸署制訂本指引,旨在為自願在的士車廂內安裝閉
路電視系統之的士車主(包括代理人)/司機提供一般指引,以
供參考。本指引並非法律文件,也不提供任何法律意見。的
士車主、司機或其他相關人士應自行參閱有關法例條文,如
有需要可就法例要求諮詢獨立法律意見。
2. 就本指引而言,「閉路電視系統」一詞包括任何在的士
車廂內安裝並具備攝錄及保存車廂內影像或錄音功能的電
子記錄裝置。
在的士車廂內安裝閉路電視系統的目的
3. 一般來說,在的士車廂內安裝閉路電視系統的目的,
是為的士司機及乘客提供安全的乘載環境,包括:
偵察及防止罪案發生;
減低受罪行侵擾的顧慮;及
協助警方調查 在的士車廂內發生的 罪 案 及 可 能導
致的其他意外。
遵守相關的法例
4. 由於車廂內閉路電視系統具有收集個人資料的功能,
其使用須遵從相關的法例要求。作為資料使用者,的士車主
/司機在的士車廂內安裝或使用閉路電視系統收集個人資料時,
必須遵從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第 486 章) (下稱「《條例》」)
的規定。
閉路電視系統的安裝位置
5. 為保障行車及乘客的安全,車廂內閉路電視系統的安
裝位置不可阻礙司機駕駛 行 車 視線及 影 響車輛 的正常 操 作
(例如裝置不可安裝於在汽車安全氣囊運作範圍之內),並須
確 保 安裝穩固 及 沒有突出鋒利部份 以 致對司機或乘客構成
危險。
的士車主/司機作為資料使用者的責任
收集個人資料
6. 的士車主/司機作為資料使用者,有責任按《條例》要
求,在進行車廂閉路電視錄像收集乘客個人資料前,即接受
乘客租用起錶時,採取所有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,清楚告
知乘客下述情況:
乘客是身處被錄影的環境;
車廂內閉路電視系統的攝錄裝置 的位置,例如鏡頭及收
音的咪高峰等;及
閉路電視系統收集的個人資料將會用於甚麼目的(即上文
第 3 段所述的目的) ,以及該資料可能移轉予甚麼類別的
人。
7. 車廂內裝置的 閉路電視系統不 應 用來錄下 乘 客 的 對
話。就上文第 3 段所述的目的而言, 收集乘客在車廂內的對
話資料並非是必需的或直接與該目的有關, 而在一般情況下,
收集這些資料乃超乎適度並嚴重侵犯乘客的個人私隱。除非
情況特殊,該等資料不應被收集。因此,的士車主/司機須確
保閉路電視 系 統 本 身 配 備 的 錄音功能 在進行車廂錄像時巳
被關閉。在特殊情況下,例如司機基於個人安全理由或受到
某種威脅(暴力威脅)的危急情況,則可進行短暫錄音以作證
據用途。
閉路電視系統的影像保安及保存
8. 車廂內的攝錄影像在任何時間均須安全保管。
9. 為防止儲存資料外洩(例如車輛或設備遭偷竊的情況),
攝錄影像應以加密軟件保護。所有連接到攝像機設備的安全
數位記憶卡須被加密,所有數據只能通過安全網絡才能查看,
即影像不能通過一般 播放器 (例 如第三代聲音文件壓縮格式
(MP3)/第四代聲音文件壓縮格式(MP4)的播放器)或類似設備
直接播放。
10. 閉路電視系統應限制影像數據被保存時間不少於 7 天
及不多於 28 天。
11. 的士車主 /司 機 作為資料使用 者 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
的步驟,確保閉路電視系統的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或
意外的查閱、處理、删除、喪失或使用所影響。
使用閉路電視系統收集的資料
12. 透過閉路電視系統收集的個人資料(包括影像及/或錄
音)只可用於上文第 3 段所述的目的。如無有關資料當事人的
訂明同意,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。
13. 為施行上文第 3 段所述的目的,警方及其他法定執法
機構可向的士車主/司機提出查閱閉路電視系統資料的要求。
的士車主/司機有責任盡快回應這些要求。
14. 資 料 當事人 可要求的士車主 /司 機 披 露 閉路電視 系 統
所攝錄的資料,但此等要求必須以書面提出,並提供充分的
資 料 (例如乘坐該的士的具體日期和時間 )及 身分證明 (可 包
括相片以證明他們是有關被攝錄的當事人)。
15. 的士車主/司機應確定查閱資料要求者的身份。如有懷
疑,的士車主/司機可請查閱資料要求者提供其身份證明。如
的士車主 /司 機 不能合理地確定資料當事人的身份或查閱資
料要求者與資料當事人之間的關係,的士車主/司機須拒絕依
從該查閱資料要求。
委託第三方服務供應商(資料處理者)
16. 作為資料使用者,的士車主/司機如委託第三方服務供
應商管理閉路電視系統所收集的資料,則該服務供應商會擔
當「資料處理者」的角色。
17. 就個人資料而言,資料處理者是指代的士車主/司機按
特定指示處理資料的人(的士車主的僱員除外)。
18. 的士車主與資料處理者之間必須簽訂正式書面協議。
協議須訂明資料保安安排、保存時間、刪除資料指示、查閱
資料要求,以及終止協議安排,並確保資料處理者在處理有
關個人資料時,須遵守一切相關的法例規定。
車廂內指示標誌的安排
19. 所有安裝了閉路電視系統的的士,其的士車主/司機都
應 於 車 廂 內接近安裝 閉路電視 系統的 當眼位置展示 下 文 第
21 段下標誌。除了遵從上文第 6 段的告知規定外,如的士司
機認為必要或適當,亦可口頭提醒乘客車廂內閉路電視系統
正在運作。
20. 展示標誌的位置須盡量避免受到任何遮擋,並且盡可
能讓乘客上車前或上車後均可清楚看到。
21. 的士車主 /司 機 的姓名及聯絡資料須載列於標誌 下 方
的空位內。聯絡資料可以是電話號碼、電郵地址或網站。

干犯罪行的罰則
22. 根據《條例 》,任 何資料使用者 無合理辯解而違反該
《條例》下任何規定(一些訂明的違反除外),即屬違法,一經
定罪,可處第 3 級罰款(即最高可處罰款港幣$10,000)。
參閱相關資料
23. 作為資料使用者,的士車主/司機應在的士車廂內安裝
及使用閉路電視系統前,參閱本指引附錄內列出的相關參考
資料。
免責聲明
本指引所載的資訊和建議只作一般參考用途,並非為《條例》
的應用提供詳盡指引。有關《條例》的詳細及明確內容,請
直接參閱《條例》的本文或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。
運輸署並沒有就本指引內所載的資訊和建議的準確性或個
別目的或使用的適用性作出明示或隱含保證。
運輸署
2021 年 11 月
附錄
參考資料:
1. 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第 486 章)在附表 1 列明的六項
保障資料原則
2.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刊發《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
拍機指引》
3.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刊發《擬備收集個人資料聲明
及私隱政策聲明指引》
4.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刊發《外判個人資料的處理予
資料處理者資料單張》
5.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指明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
6.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刊發《資料使用者如何妥善處
理查閱資料要求及收取查閱資料要求費用指引》